推荐剂量
比美替尼的推荐剂量为45 mg口服,每日2次,间隔约12小时,与康奈非尼联合服用,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比美替尼可与食物同服或不与食物同服。在下次服用比美替尼的6小时内不要服用错过的剂量。
如果服用比美替尼后出现呕吐,不要补服,继续服用下一个剂量。
剂量调整
如果永久停用康奈非尼,停用比美替尼。与比美替尼相关的不良反应的剂量减少见表1。
表1:比美替尼治疗不良反应的建议剂量减少
推荐剂量 | |
首次减少剂量 | 口服30mg,每日2次 |
随后的调整 | 如果不能耐受口服30mg比美替尼,每日2次,则永久停药 |
与比美替尼相关的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见表2。
表2:比美替尼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
不良反应严重程度 | 比美替尼的剂量调整 |
心肌病 | |
无症状,LVEF绝对下降大于基线10%,也低于正常下限(LLN) | 预减少比美替尼 的剂量4周,每2周评估LVEF。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恢复比美替尼剂量:· LVEF处于或高于正常下限,· 从基线下降的绝对值为10%或更少,· 患者无症状。 如果LVEF在4周内没有恢复,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LVEF绝对下降大于基线的20%,也低于LLN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静脉血栓栓塞 | |
无并发症的深静脉血栓(DVT)或肺栓塞(PE) | 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 如果改善到0-1级,恢复减少的剂量。· 如果没有改善,永久停止比美替尼。 |
危及生命的肺栓塞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浆液性视网膜病变 | |
症状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色素上皮脱落 | 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10天。· 如果改善并无症状,恢复减少的剂量。· 如无改善,恢复较低剂量或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视网膜静脉阻塞(RVO) | |
任何等级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葡萄膜炎 | |
1-3级 | 如果1级或2级葡萄膜炎对特定的眼部治疗无效,或3级葡萄膜炎,减少比美替尼 的剂量6周。· 如有改善,恢复相同或减少剂量。· 如无改善,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4级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间质性肺病 | |
2级 | 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4周。· 如果改善到0-1级,恢复减少的剂量。· 如果在4周内没有改善,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3-4级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肝毒性 | |
2级AST或ALT升高 | 保持比美替尼剂量。· 如果2周内没有改善,保留比美替尼直到改善到0-1级或前处理/基线水平,然后恢复相同剂量。 |
3、4级AST、ALT升高 | 见其他不良反应。 |
横纹肌溶解或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 | |
4级无症状CPK升高或任何有症状或肾功能损害的CPK升高 | 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4周。· 如果改善到0-1级,恢复减少剂量。· 如果在4周内没有解决,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皮肤病 | |
2级 | 如果在2周内没有改善,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直到0-1级。如首次出现,恢复相同剂量;如复发,减少剂量。 |
3级 | 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直到0-1级。如首次出现,恢复相同剂量;如复发,减少剂量。 |
4级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其他不良反应 | |
2级或首次出现3级 | 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4周。· 如果改善到0-1级或到预处理/基线水平,则恢复减少剂量。· 如果没有改善,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首次出现4级 | 永久停用或减少比美替尼的剂量4周。 如果改善到0-1级或到预处理/基线水平,则恢复减少剂量。· 如果没有改善,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3级复发 | 考虑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4级复发 | 永久停用比美替尼。 |
- 【非小细胞肺癌】SH-1028片[适 应 症]非小细胞肺癌[试验分期]Ⅲ期
- 【食管鳞癌】LY01015注射液联合氟尿嘧啶和顺铂[适 应 症]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试验分期]Ⅲ期
- 【黑色素瘤】GT101注射液[适 应 症]一线治疗失败的宫颈鳞癌或恶性黑色素瘤患者[试验分期]Ⅰ期
- 【实体瘤】注射用TFX05-01[适 应 症]本品拟用于经病理组织/细胞学或临床诊断确诊,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 或经过手术和/或经末线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和/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试验分期]Ⅰ期
- 【实体瘤】BC007抗体注射液[适 应 症]CLDN18.2表达的晚期实体瘤[试验分期]Ⅰ期
- 【淋巴瘤】MIL62注射液联合来那度胺胶囊[适 应 症]难治的滤泡性淋巴瘤[试验分期]Ⅲ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