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妥司兰钠注射液(Fitusiran)的用法用量
芬妥司兰钠仅限皮下给药,建议在具备血友病/出血性疾病诊疗经验的医护人员监护下使用;需采用FDA认证检测试剂盒监测血浆抗凝血酶(AT)活性。
推荐剂量
启动治疗前检测AT活性,AT活性<60%禁止启动芬妥司兰钠给药。
起始剂量:50mg,皮下注射,每2个月1次。
治疗初始7天可继续既往凝血因子浓缩物(CFC)或旁路制剂(BPA)预防方案;最晚在首次给药后第7日停用CFC/BPA预防性给药。
通过调整给药剂量与给药间隔,维持AT活性处于15%-35%目标区间,降低血栓风险。
剂量调整
监测时点:起始给药后第4周(第1月)、12周(第3月)、20周(第5月)、24周(第6月),以及任意剂量调整后均需检测AT活性;达到目标稳态剂量后,每年检测AT活性;出血控制不佳时可追加检测。
剂量调整规则
当前给药方案50mg每2个月:AT<15%,下调为20mg每2个月;AT15%-35%维持原剂量;治疗满6个月AT>35%,上调至50mg每月。
当前给药方案20mg每2个月:AT<15%,下调为10mg每2个月;AT15%-35%维持原剂量;治疗满6个月AT>35%,上调至20mg每月。
当前给药方案10mg每2个月:AT<15%,永久停用芬妥司兰钠;AT15%-35%维持原剂量;治疗满6个月AT>35%,上调至10mg每月。
剂量下调需在上次给药3个月后启动,调整后重启AT活性监测。
停药后监测:停用芬妥司兰钠后无需常规监测AT;仅发生出血需要CFC/BPA干预时进行检测;多数患者末次给药后6个月AT活性恢复>60%,可恢复CFC/BPA标准剂量。
漏用处置:一旦发现漏用应尽快补打;后续从本次补打给药时间起,恢复每月或每2个月既定给药周期。
出血事件管理
突破性出血处理
芬妥司兰钠首次给药后7日内发生突破性出血,沿用既往CFC/BPA的原有给药方案进行止血处理。
首次给药7日后发生突破性出血,为规避血栓风险,CFC/BPA需降低给药剂量、拉长给药间隔。
基础推荐剂量:凝血因子VIII10IU/kg(最大20IU/kg);标准半衰期FIX20IU/kg(最大30IU/kg);延长半衰期FIX20IU/kg(最大30IU/kg);活化凝血酶原复合物aPCC30U/kg(最大50U/kg);重组活化FVIIa≤45μg/kg。
重复给药间隔要求:FVIII、标准半衰期FIX、aPCC不可短于24小时重复给药;延长半衰期FIX不可短于5-7天重复给药;rFVIIa不可短于2小时重复给药。
若止血效果不足,临床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提高剂量;抗纤溶药物联合CFC/BPA尚未开展临床研究。
围手术期使用
临床试验中伴或不伴抑制物的A型/B型血友病患者,在不中断芬妥司兰钠预防治疗前提下完成大、小型外科手术;围手术期必须严格遵循出血管理指南实施止血干预。
配制与给药操作说明
给药可由医护操作,也可经规范化培训后由患者本人或照护者完成皮下注射;12-17岁青少年建议由成人操作或在成人全程监护下完成。
药液性状:澄清、无色至淡黄色;药液浑浊、变色、可见颗粒/絮状物、包装摔损,禁止使用。
复温:冷藏储存制剂,取出后放置室温至少30min,不得加热、水浴。
注射部位:大腿、腹部(避开脐周5cm范围);照护者可选择上臂外侧。禁止注射于破损、瘀斑、瘢痕、压痛皮肤;严禁静脉推注。
20mg单剂量西林瓶:选用无菌1mL鲁尔锁注射器、27G13mm鲁尔锁针头抽取药液皮下注射。
预充笔与西林瓶均为一次性使用,剩余药液全部丢弃。
- 【白血病】苯磺酸克立福替尼片[适 应 症]复发或难治的携带FLT3-ITD突变的急性髓性白血病[试验分期]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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