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替尼与达拉非尼联用可显著提升疗效,减少单药耐药风险。但由于曲美替尼属于临床上重要的抗肿瘤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尤其妊娠期、哺乳期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需谨慎评估。
曲美替尼(Mekinist)的用法用量
1.患者选择
需通过FDA批准检测确认肿瘤组织BRAF V600E/K突变。
2.推荐剂量
曲美替尼片剂(成人患者)
成人患者推荐剂量为2mg,每日一次口服。
曲美替尼片剂(儿科患者)
体重至少26kg的儿科患者,曲美替尼推荐剂量基于体重确定(如下)。
体重小于26kg的患者,尚未确定推荐剂量;
体重26至37kg:1mg,每日一次口服;
体重38至50kg:1.5mg,每日一次口服;
体重51kg及以上:2mg,每日一次口服。
曲美替尼口服溶液
推荐剂量基于体重确定(如下):
体重8kg:0.3mg(6mL),每日一次口服溶液总剂量;
体重9kg:0.35mg(7mL);
体重10kg:0.35mg(7mL);
体重11kg:0.4mg(8mL);
体重12至13kg:0.45mg(9mL);
体重14至17kg:0.55mg(11mL);
体重18至21kg:0.7mg(14mL);
体重22至25kg:0.85mg(17mL);
体重26至29kg:0.9mg(18mL);
体重30至33kg:1mg(20mL);
体重34至37kg:1.15mg(23mL);
体重38至41kg:1.25mg(25mL);
体重42至45kg:1.4mg(28mL);
体重46至50kg:1.6mg(32mL);
体重51kg及以上:2mg(40mL)。
治疗持续时间
对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实体瘤、转移性NSCLC或局部晚期/转移性甲状腺未分化癌患者,曲美替尼推荐治疗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辅助治疗黑色素瘤时,曲美替尼推荐治疗持续至疾病复发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最长1年。
儿科LGG患者,推荐治疗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3.给药方法
每日同一时间服用曲美替尼,间隔约24小时。
餐前至少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
若距离下一次服药时间不足12小时,请勿补服漏服剂量。
服药后若发生呕吐,无需补服,按计划时间服用下一剂。
曲美替尼片剂
请勿压碎或掰开片剂。
曲美替尼口服溶液
口服溶液需由护理人员给药。使用前,确保护理人员接受过正确剂量计算和给药方法的培训。
制备与给药
制备口服溶液时,轻敲药瓶至粉末自由流动,向瓶中加入90mL蒸馏水或纯化水,重新盖上瓶盖后倒置或轻轻摇晃最多5分钟,直至粉末完全溶解形成澄清溶液。将瓶适配器与口服注射器分离,溶液复溶后将瓶适配器插入瓶颈,注明丢弃日期。复溶后,口服溶液可使用35天。
溶液最终浓度为0.05mg/mL。
使用口服注射器或喂食管给药。
复溶后,存于原瓶中,温度低于25℃(77°F),不可冷冻。
4.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曲美替尼片剂(剂量减少方案)
初始推荐剂量2mg每日一次:第一次减量为1.5mg每日一次,第二次减量为1mg每日一次;若两次减量后仍无法耐受,永久停药。
初始推荐剂量1.5mg每日一次:第一次减量为1mg每日一次,第二次减量为0.5mg每日一次;若两次减量后仍无法耐受,永久停药。
初始推荐剂量1mg每日一次:第一次减量为0.5mg每日一次,无第二次减量;若减量后仍无法耐受,永久停药。
曲美替尼口服溶液(剂量减少方案)
根据患者体重,每次剂量减少分为两个步骤,例如:
体重51kg及以上(初始剂量2mg/40mL):第一次减量为1.5mg/30mL,第二次减量为1mg/20mL;若两次减量后仍无法耐受,永久停药。
其他体重范围均按对应比例调整,具体为在原剂量基础上进行阶梯式减少,每次减量后观察耐受性,若两次减量仍不耐受则永久停药。
按不良反应类型调整剂量
出血
3级出血时暂停用药,若改善则降低剂量恢复用药;未改善则永久停药。4级出血永久停药。
静脉血栓栓塞事件:非复杂性深静脉血栓(DVT)或肺栓塞(PE)时暂停用药最多3周,改善至0-1级后降低剂量恢复;未改善则永久停药。危及生命的PE永久停药。
心肌病
无症状性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较基线绝对下降≥10%且低于机构正常下限(LLN)时,暂停用药最多4周,若LVEF恢复正常则降低剂量恢复;未恢复则永久停药。有症状性心肌病或LVEF较基线绝对下降>20%且低于LLN时,永久停药。
眼部毒性
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RPED)时暂停用药最多3周,改善后可原剂量或降低剂量恢复;未改善则永久停药或降低剂量恢复。视网膜静脉阻塞(RVO)永久停药。
肺部毒性
间质性肺病(ILD)/肺炎永久停药。
发热反应
体温100.4°F-104°F(或复发时首次出现症状)时,暂停用药至发热消退,可原剂量或降低剂量恢复。体温>104°F或伴寒战、低血压、脱水、肾功能衰竭时,暂停用药至症状消退至少24小时,可降低剂量恢复或永久停药。
皮肤毒性
无法耐受的2级、3级或4级毒性时,暂停用药最多3周,改善后降低剂量恢复;未改善则永久停药。严重皮肤不良反应(SCARs)永久停药。
其他不良反应
无法耐受的2级或任何3级不良反应,暂停用药,改善至0-1级后降低剂量恢复;未改善则永久停药。首次发生4级不良反应,可暂停至改善后降低剂量恢复或直接永久停药;复发的4级不良反应永久停药。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整理于FDA说明书、DRUGS及网络,仅作信息交流之目的,文中观点不代表药队长立场,亦不代表药队长支持或反对文中观点。本文也不是治疗方案推荐。页面内容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具体用药请咨询主治医师,本站只做信息展示,不销售药品。如需获得治疗方案指导,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FDA更新于2025年4月,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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