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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适用于成年非髓性恶性肿瘤患者在接受容易引起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骨髓抑制性抗癌药物治疗时,降低以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表现的感染发生率。
2、本品不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外周血祖细胞的动员。
1、本品适用于成年非髓性恶性肿瘤患者在接受容易引起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骨髓抑制性抗癌药物治疗时,降低以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表现的感染发生率。
2、本品不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外周血祖细胞的动员。
活性成份:聚乙二醇化人粒细胞刺激因子,由人粒细胞刺激因子与20kD单甲氧基聚乙二醇衍生物偶联并经纯化获得。
辅料:山梨醇,冰醋酸,醋酸钠,聚山梨酯 20。
1、本品在每个化疗周期抗肿瘤药物给药结束48小时后皮下注射,推荐使用剂量为按患者体重,以100 μg/kg进行个体化治疗,一般一个疗程使用一次。
2、进行细胞毒性化疗之前的14天内和化疗后的48小时内勿使用本品。
3、在使用本品之前,仔细查看药液是否有颗粒物、浑浊或变色,如若发现有颗粒物、浑浊或变色,请勿使用。
常见不良反应有呕吐、恶心、腹胀、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食欲减退、发热、乏力、头晕、骨骼肌肉疼痛、贫血、咳嗽、失眠等。
本品应在化疗药物给药结束 48 小时后开始使用,并勿在使用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前 14 天注射,因为这有潜在的可能会降低快速分泌的骨髓瘤细胞对细胞毒药物化疗的敏感性。
使用本品过程中应定期监测血常规,不低于每周2 次,特别是监测中性粒细胞数目变化的情况。
对髓性细胞系统的恶性增殖(急性粒细胞白血病等)本品应慎重使用。
若出现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荨麻疹,需对症治疗,若重复使用本品,过敏症状仍然出现,提示本品与过敏反应有因果关系,建议不应再次使用本品。
本品在怀孕期间应只使用于对母亲的潜在益处大于对胎儿的潜在风险时,此外哺乳期妇女应慎用。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国药监局聚乙二醇化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中文版说明书2022.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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