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受试者必须≥18岁或在法定同意年龄大于18岁的国家超过法定知情同意年龄。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非鳞状NSCLC,不适合根治性治疗或筛选时转移性非鳞状NSCLC(排除小细胞或混合组织学类型)(III-IV期NSCLC)。
3.在CLIA认证(美国研究中心)或同等资质认证(美国以外地区)的当地实验室通过组织分子检测评估确定存在TKD中HER2激活突变。但是,如果进行检测的实验室未获得CLIA或类似认证,但该实验室已获得当地认证,则研究者可酌情考虑纳入受试者。
4.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疗。既往未接受过HER2 ex20ins靶向治疗(例如,波齐替尼、德曲妥珠单抗)。对于接受过辅助/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筛选开始前至少12个月完成了辅助/新辅助治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5.根据SmPC/产品信息,有资格接受选定的含铂双联化疗(即,顺铂/培美曲塞或卡铂/培美曲塞)和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1.已知既往患有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受试者接受了潜在治愈性治疗,且自该治疗开始至今已连续5年无该疾病复发的证据。
除以下癌症类型外,如果五年内治疗效果显著或在监督下治疗,则可接受:
a.宫颈、乳腺或皮肤原位癌;
b.浅表性膀胱癌(Ta、Tis和T1);
c.局限期前列腺癌;
d.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
2.除TKD中的HER2突变外,存在可靶向改变且已获批治疗的肿瘤。
3.无法停止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需要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药、吸入性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的受试者将不会被排除在研究之外。使用替代疗法(例如,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可被接受,但前提是在计划开始研究干预前>4周剂量稳定。
4.患有CTCAE(v5.0)≥2级的既存外周神经疾病。
5.对单克隆抗体治疗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6.在计划的研究干预开始前21天内接受过脑外放射治疗。受试者必须已从所有与辐射有关的毒性反应中好转,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治疗。

- 【青光眼或高眼压症】DE-117B滴眼液[适 应 症]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或高眼压症[试验分期]Ⅲ期
- 【肝功能不全】LH-1801片[适 应 症]肝功能不全[试验分期]Ⅰ期
- 【系统性红斑狼疮】C-CAR168细胞回输注射液[适 应 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试验分期]Ⅱ期
- 【复发脑胶质瘤】GNC-039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适 应 症]复发脑胶质瘤(病理确诊为四级星型细胞瘤和四级胶质母细胞瘤)[试验分期]Ⅰ期
- 【实体瘤】注射用LM-108[适 应 症]晚期实体瘤[试验分期]Ⅰ期
- 【非小细胞肺癌】BAY2927088片[适 应 症]携带HER2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试验分期]Ⅲ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