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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栓形成事件:对心肌梗死,脑梗死,或其他严重动脉血栓栓塞事件终止卡博替尼。
2)伤口并发症:对裂开或需要医学干预并发症不给予卡博替尼。
3)高血压:有规律地监视血压;对高血压危象终止卡博替尼。
4)颌骨骨坏死:终止卡博替尼。
5)掌足红肿综合征(PPES):中断卡博替尼,或减低卡博替尼剂量。
6)蛋白尿:监视尿蛋白;对肾病综合征终止卡博替尼。
7)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终止卡博替尼。
8)胚胎胎儿毒性:卡博替尼可致胎儿危害,建议妇女卡博替尼对胎儿潜在风险。
9)出血:近期有出血史禁用卡博替尼。
10)腹泻:严重腹泻当终止使用卡博替尼。
11)肝毒性:与纳武利尤单抗联用可增强肝毒性。
12)低钙血症:严重的低钙血症需要停用卡博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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