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Keytruda Qlex)的用法用量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仅供皮下注射,严禁静脉注射。给药须由专业医护人员操作。其推荐剂量方案与静脉注射帕博利珠单抗不同,二者不可相互替代。患者可在下一次计划给药时在两种剂型间切换。
患者选择
使用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单药或联合治疗时,需根据FDA批准的伴随诊断试剂盒确定相应生物标志物状态(如PD-L1、MSI-H/dMMR、TMB-H)。
对于MSI-H/dMMR实体瘤(非结直肠癌)患者,若当地检测与FDA批准检测结果不一致,建议使用FDA批准检测进行复核;若无法复核,TMB≥10mut/Mb也可作为筛选依据。
对于高级别胶质瘤,建议使用替莫唑胺化疗前获取的原发肿瘤标本检测TMB、MSI或MMR状态,以避免治疗诱导的亚克隆突变干扰检测结果。
重要给药信息
注射部位:大腿或腹部(避开脐周5cm区域)。应选择健康皮肤,避开红肿、瘀伤、触痛或硬化区域。每次注射点应与前次注射点保持至少2.5cm距离。
注射方式与体积:
3周方案(395mg/4,800单位):皮下注射2.4mL,注射时间不少于1分钟。
6周方案(790mg/9,600单位):皮下注射4.8mL,注射时间不少于2分钟。
禁止同部位注射:治疗期间,不得在同一部位注射其他皮下给药的药物。
配制: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为即用型溶液,无需稀释,严禁振摇。
推荐剂量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推荐剂量按给药间隔分为两种方案,剂量一致,不可混用。具体剂量和疗程见下:
单药治疗
1.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对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以及其他单药适应症(包括NSCLC、HNSCC、尿路上皮癌、MSI-H/dMMR实体瘤/CRC/子宫内膜癌、食管癌、宫颈癌、HCC、MCC、TMB-H实体瘤、cSCC),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的推荐剂量为每3周一次皮下注射395mg/4,800单位,或每6周一次皮下注射790mg/9,600单位。治疗应持续进行,直至出现影像学或临床证实的疾病进展,或发生无法耐受的毒性反应为止,最长治疗持续时间通常为24个月。
2.辅助治疗
用于黑色素瘤、NSCLC或RCC完全切除术后的辅助治疗时,剂量方案同上(每3周一次或每6周一次)。治疗持续至疾病复发、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完成最长12个月的辅助治疗疗程。
3.高危BCG无反应NMIBC
对于卡介苗(BCG)无反应的高危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NMIBC)患者,推荐剂量同上。治疗应持续进行,直至出现高危NMIBC持续或复发、疾病进展、发生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完成最长24个月的治疗。
4.儿科患者(≥12岁,体重>40kg)
对于体重超过40kg的12岁及以上儿科患者,治疗MSI-H/dMMR实体瘤、MCC或TMB-H实体瘤时,剂量与成人一致(每3周一次或每6周一次),治疗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最长24个月。用于黑色素瘤辅助治疗时,治疗持续至疾病复发、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最长12个月。
联合治疗
1.可切除NSCLC(新辅助/辅助治疗)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联合含铂化疗用于可切除NSCLC的新辅助治疗,推荐剂量同上。当与化疗同日给药时,应先给予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皮下注射。新辅助治疗阶段共持续12周,或直至出现导致无法手术的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术后进入辅助治疗阶段,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作为单药继续使用,持续39周,或直至疾病复发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2.NSCLC、MPM、HNSCC、HER2阴性胃癌、食管癌、BTC(联合化疗)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联合化疗用于上述瘤种的治疗时,推荐剂量同上。与化疗同日给药时,应先给予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皮下注射。治疗持续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最长24个月。
3.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联合恩诺单抗维多汀)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联合恩诺单抗维多汀的推荐剂量同上。当同日给药时,应在恩诺单抗维多汀输注完成后给予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皮下注射。治疗持续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最长24个月。
4.局部晚期HNSCC(新辅助/辅助治疗)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用于局部晚期HNSCC的新辅助和辅助治疗时,剂量同上。新辅助治疗阶段共持续6周,或直至出现导致无法手术的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术后辅助治疗阶段,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联合放疗(联合或不联合顺铂),之后序贯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单药治疗,直至疾病复发、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最长治疗持续1年。
5.MIBC(新辅助/辅助治疗,联合恩诺单抗维多汀)
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联合恩诺单抗维多汀用于肌层浸润性膀胱癌(MIBC)的围手术期治疗,剂量同上。新辅助治疗阶段,每3周一次,共3个周期,或直至出现导致无法进行根治性膀胱切除术的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术后辅助治疗阶段,每3周一次共14个周期(或每6周一次共7个周期),持续至疾病复发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由于篇幅限制,更多联合治疗剂量信息,详情参见原版说明书。
说明书中尚未明确:对于体重≤40kg的12岁及以上儿童患者,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用于黑色素瘤、MSI-H/dMMR实体瘤、MCC和TMB-H实体瘤的推荐剂量。
剂量调整
不推荐降低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剂量。处理不良反应的主要策略是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
一般原则:对于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暂停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治疗;对于4级、复发性3级或需免疫抑制治疗且12周内无法将糖皮质激素减量至≤10mg/天泼尼松当量的3级反应,应永久停药。
与其他药物联用的剂量调整
联合阿昔替尼:若出现ALT/AST≥3倍ULN且总胆红素≥2倍ULN,或ALT/AST≥10倍ULN,应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和阿昔替尼。对于ALT/AST在3-10倍ULN之间且胆红素正常的,暂停两者用药,待恢复至≤1级后可考虑恢复单药或双药治疗。恢复阿昔替尼时,可考虑按说明书减量。
联合仑伐替尼/戈沙妥珠单抗:根据不良反应类型和严重程度,暂停或停用帕博利珠单抗皮下注射剂,并参考联合用药的处方信息进行相应剂量调整。
特定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肺炎:2级暂停给药;3-4级永久停药。
结肠炎:2-3级暂停给药;4级永久停药。
肝炎(无肝转移):AST/ALT升高至3-8倍ULN或总胆红素升高至1.5-3倍ULN时暂停给药;AST/ALT>8倍ULN或总胆红素>3倍ULN时永久停药。
肝炎(有肝转移):ALT/AST较基线(1-3倍ULN)升高至5-10倍ULN时暂停;ALT/AST>10倍ULN或总胆红素>3倍ULN时永久停药。
肾炎/肾功能不全:2-3级血肌酐升高暂停给药;4级永久停药。
重度皮肤不良反应(SJS/TEN/DRESS):疑似SJS/TEN/DRESS暂停给药,确诊永久停药。
心肌炎:确诊永久停药。
神经系统毒性:任何级别(2-4级)永久停药。
输注相关反应:1-2级中断输注(若未完成),症状缓解后可恢复;3-4级永久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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