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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01免疫治疗招募急性髓系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
适应症:急性髓系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推荐级别:
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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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CTR20212519
项目用药:
IMM01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试验分期:
I期
人数:
76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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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IMM01联合阿扎胞苷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Ib/Ⅱa期临床研究

用法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 mg/瓶
用法用量:用法:静脉滴注 用量:为受试者体重(kg)*剂量(mg/kg)
用药时程:IMM01 每周给药一次,4 周为1 个周期,最长治疗12 个周期。

入选条件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愿意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2. 年龄≥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2 分。

4. 预期生存期 ≥ 12 周。

5.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 IMM01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给药前 3 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6. 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白细胞计数 ≤ 20×10⁹/L(允许使用羟基脲治疗,但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 3 天内不允许使用)。

7. 筛选和治疗期间同意进行骨髓穿刺和骨髓活检。

8. 如既往接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者,距首次给药间隔需停药 2 周以上;既往接受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CAR-T 细胞)治疗者,距首次给药间隔需停药12 周以上。

9. 如既往接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者,不良反应已恢复至 1 级及以下(NCICTCAE v5.0,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10. 合适的器官功能,规定如下:

• 血清肌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依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附录 5)估算的内生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1.73 m2;

•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2.5 倍 ULN;

•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 倍 ULN(白血病细胞肝脏浸润除外),Gilbert 综合征疾病史者 TBIL ≤ 3 倍 ULN;

•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时间(aPTT)≤1.5 × ULN;

队列1、队列2现在暂停开放

队列 3 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

1. 初治的 AML:

•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 AML 患者,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

• 受试者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适合接受标准诱导化疗方案(含阿糖胞苷及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

队列 4 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

1. 初治的 MDS:

•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经骨髓细胞形态学和细胞遗传学确诊为 MDS;• 采用修订版的国际预防后积分系统(IPSS-R)评估为中危组(> 3.0~4.0分)、高危组(> 4.0~6.0 分)和极高危组(> 6.0 分);

• 未接受过去甲基化药物或其它药物的治疗,允许接受促红细胞生成因子和/或髓系细胞生长因子的治疗,不伴有 del (5q)患者允许使用免疫调节剂如来那度胺治疗;

• 不适合强化疗方案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排除条件

1. 接受过抗 CD47 单抗或者 SIRPα 融合蛋白类研究药物。

2. 曾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它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未超过半年者。

3. 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或者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

4. 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

• 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 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年疾病完全缓解,且不需要接受抗肿瘤治疗者。

5.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但以下疾病除外: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6. 首次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筛选前 2 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7. 首次治疗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 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8. 药物治疗也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 QTc 间期男性 ≥ 450ms、女性 ≥ 470ms(以Fridericia 公式计算);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9.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史,或入组前 2 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

10. 严重胃肠道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既往肠穿孔、肠瘘疾病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11. 伴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者。

1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 2 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 2 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预防性抗生素除外)。

13. 乙肝或丙肝活动期(HBsAg 阳性和/或 HBcAb 阳性且 HBV DNA≥104 拷贝数或者≥ 2000IU/ml;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定性结果阳性,或 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 定量结果>正常值上限)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5. 既往对蛋白类药物发生严重过敏史患者(CTCAE v5.0 分级大于 3 级);或患者对阿扎胞苷过敏。

16. 首次给药前 28 天参加其它药物临床试验。

17. 既往神经或精神障碍疾病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影响依从性者。

18.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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