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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卵巢癌】WXWH0240 片免费治疗 HR+/HER2-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
适应症: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优先纳入晚期/转移性 HR+/HER2-的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
推荐级别:
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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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CTR20212695
项目用药:
WXWH0240 片
药物类型:
靶向药
试验分期:
I期
人数:
22
年龄:
18~75岁
截止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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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WXWH0240 片在 HR+/HER2-的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等晚期实体 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 I 期剂量 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用法

剂型:片剂
用法用量:口服
用药时程:每天两次,每周期28天,连续给药21天,停药7天

入选条件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岁。

(3) 纳入患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 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 优先纳入晚期/转移性 HR+/HER2-的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 

(4)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剂量扩展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 灶。 

(5) ECOG 评分 0-1 分,且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

血液学(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 数 >1.5×10^9/L ,血小板 >100×10^9/L ,血红蛋白 >90g/L 或>5.6 mmol/L ;

肾脏:血清肌酐或 肌酐清除率(Ccr)<1.5×uln>5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 的受试者) ;

肝脏:总胆红素(血清) ≤1.5×ULN(除非已知有 Gilbert 综合 症)或 ≤2.5×ULN,但 Child-Pugh 评分≤7 分(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AST 及 ALT<2.5×ULN 或≤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凝血:活化部分凝血活酶 时间(APTT)或凝血 酶原时间(PT)<1.5×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7) 育龄期女性在筛选期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

(8)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使用可靠的避 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 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 岁女性,如果在计划随机入组日期前 12 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排除条件

(1)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 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 合入组。

(2) 影像学(CT 或者 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主动脉,肺动、静 脉,腔静脉等)的患者。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 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 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4)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 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经 Fridericia 校正的心电图 QTc 间 期≥470 ms 等;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 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 数(LVEF)<50%;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5)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6)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严重 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7) 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8) 肝脏储备功能差,Child-Pugh 评分>7 分。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 (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 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主要脏器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如 TACE)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预期 将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 4 周内     进行过引流术 (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 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 

(1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已知成分过敏者。 

(13) 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或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史。 

(14)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16) 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 过 CYP3A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 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18) 本疾病以外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病史(经充分治疗后完全缓解且 2 年内无复发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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